独立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 (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 (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