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国企业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外国企业登记注册后,向其核发《营业执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