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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