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