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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