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