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