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