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