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