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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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