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如中国企业未尽责任的,要负相应的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