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与外国企业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中国企业,应及时将合作的项目、内容和时间通知登记主管机关并协助外国企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如中国企业未尽责任的,要负相应的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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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