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