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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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