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撤销注册号,并通知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撤销注册号,并通知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