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撤销注册号,并通知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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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