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