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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