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