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补偿制度,将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足额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含农村班车客运、区域经营、预约响应、农村公共汽电车)发展,保障农村道路客运稳定运营。
鼓励各地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农村道路客运财政投入机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补偿制度,将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足额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含农村班车客运、区域经营、预约响应、农村公共汽电车)发展,保障农村道路客运稳定运营。
鼓励各地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农村道路客运财政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