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成本和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农村道路客运票制票价体系。

农村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和区域经营农村道路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约响应农村道路客运可执行市场调节价,但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班车客运指导价基准价格的2倍,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