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成本和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农村道路客运票制票价体系。
农村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和区域经营农村道路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约响应农村道路客运可执行市场调节价,但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班车客运指导价基准价格的2倍,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成本和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农村道路客运票制票价体系。
农村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和区域经营农村道路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约响应农村道路客运可执行市场调节价,但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班车客运指导价基准价格的2倍,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