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注企业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服务监督电话等,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等信息,以及禁止吸烟、文明乘车等提示信息。无人售票车辆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机(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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