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十二条

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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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