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十二条
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组织
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