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三章 投诉服务中心

第七条

投诉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和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降低境内企业和个人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和不法侵害的风险,提供力所能及的政策信息服务; (二)针对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的请求,提供咨询服务; (三)针对境外政府或组织不公平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的投诉,受理后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多双边机制等渠道进行交涉、磋商或诉诸相关争端解决机制,推动解决问题; (四)依照本办法对符合规定程序和条件的服务请求进行审核、登记、整理和初步分析处理; (五)依照本办法,将受理的服务请求事项提请有关方面核实、处理,并跟踪查询、协调催办; (六)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有关进程或结果反馈服务请求人; (七)分析整理服务请求情况,定期发布分析报告; (八)就重大敏感案件或普遍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 (九)为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法律协助; (十)组建并管理特约专家和法律顾问库; (十一)受商务部委托,办理与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十二)开展与服务请求处理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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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