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服务请求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请求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经核实,服务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三)服务请求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四)服务请求人申请撤回请求的; (五)其他应当处理终结的情形。 投诉处理终结,投诉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结案登记。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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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