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五章 服务请求的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服务中心可以不受理的请求包括: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请求人主体资格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服务事项范围的; (三)没有明确的服务请求事项的; (四)不能提供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的; (五)以匿名方式提出服务请求的; (六)已经或正在由投诉服务中心受理的; (七)没有提供新的材料,就投诉服务中心处理终结的事项再次提出请求的; (八)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的; (九)应当由中国外派劳务人员投诉中心受理的; (十)已由境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或者作出裁决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