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五章 服务请求的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服务中心接到服务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服务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服务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材料的,通知服务请求人予以补充完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服务请求的处理
投诉服务中心接到服务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服务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服务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材料的,通知服务请求人予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