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五章 服务请求的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服务中心接到服务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服务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服务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材料的,通知服务请求人予以补充完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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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