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服务请求的提出

第十三条

请求提供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咨询服务的,服务请求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说明服务请求人基本信息的材料。 服务请求人为个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服务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代码、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简要案情,包括各当事方简要情况、国别(或地区)、案由、纠纷标的、案件进展情况等。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明确请求提供咨询的事项。 (五)投诉服务中心为提供咨询服务需要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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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