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七条

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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