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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