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