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军队以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规定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安装和使用,应依照《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管理。 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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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