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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