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