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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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