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