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海关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