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