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按电子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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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