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八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电子工业部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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