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八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电子工业部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电子工业部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