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