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