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第十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