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电子工业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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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