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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