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