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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