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