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第十二条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