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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