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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3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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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3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法国维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生产的复方磺胺嘧啶混悬液等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以及磺胺嘧啶、甲氧苄啶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上述产品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19年6月10日

附件:1.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2.质量标准

3.说明书和标签

4.磺胺嘧啶、甲氧苄啶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3号

说明书和标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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