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对获奖者予以以下奖励: (一)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章; (二)邀请获奖者来华出席颁奖仪式和进行短期学术访问,或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术研究,费用由教育部专项基金提供。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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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