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对获奖者予以以下奖励: (一)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章; (二)邀请获奖者来华出席颁奖仪式和进行短期学术访问,或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术研究,费用由教育部专项基金提供。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