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国内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大专院校和著名专家、从事中国语言文化研究的单位和著名专家、从事对外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机构、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均可以推荐候选人。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