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国内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大专院校和著名专家、从事中国语言文化研究的单位和著名专家、从事对外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机构、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均可以推荐候选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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