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获奖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汉语教学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在汉语和汉学研究方面有突出成就; (三)在传播中国语言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在推广汉语和传播中国语言文化的组织、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作用。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获奖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汉语教学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在汉语和汉学研究方面有突出成就; (三)在传播中国语言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在推广汉语和传播中国语言文化的组织、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