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每三年评选颁发一次,由教育部颁发或委托中国驻外外交机构等颁发。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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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