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第三条第三条“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每三年评选颁发一次,由教育部颁发或委托中国驻外外交机构等颁发。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