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授予在汉语教学、汉学研究及中国语言文化传播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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