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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