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