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