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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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