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第三十七条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