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第三十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