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