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放弃的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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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