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办理出区内销或者退运手续;

(三)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需要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办理退运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